問題詳情

四、甲為股票已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董事長A 於民國(以下同)99 年4 月19 日,在未經董事會之決議亦未經甲公司承辦部門評估等程序下,出售乙上市公司1 千8 百萬股之股權,總價款新臺幣(以下同)2 億7 千萬元予關係企業丙、丁及戊等3 家投資公司;繼於同年11 月30 日,變更上揭股權買賣契約之總價款為2 千7 百萬元,免除丙、丁及戊等3 家公司應給付尾款2 億4 千3 百萬元之義務,並將原應收尾款,於該年度終了時,悉數轉列投資損失,導致甲公司受有重大損失,試請檢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⑴甲公司及董事長A 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如何之刑事法律責任?(2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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