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一女丙,甲嗣於民國(下同)91 年 9 月間死亡。經查甲與前妻生有丁、戊、庚三名子女,甲生前為自書遺囑,寫下「本人所有全部財產(A 地與 B 屋),由丁、戊及庚平均取得」之遺囑全文,未即簽名及記載日期,而是先行影印 6 份,再於影本一一記載日期及簽名。次查乙、丙於 91 年 10 月上旬知悉遺囑內容,丁、戊、庚三人後於 94 年 6 月間依遺囑所示方式分配不動產,已辦理繼承登記。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⑴本件自書遺囑之效力為何?(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5417
統計:A(20),B(16),C(401),D(1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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