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住所設於嘉義之甲、住所設於雲林之乙、住所設於苗栗之丙三人,共有坐落於南投之土地一筆,丙欲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共有土地。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向嘉義地方法院起訴
(B)丙僅得向雲林地方法院起訴
(C)丙僅得向南投地方法院起訴
(D)丙得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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