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某甲住新北市板橋區、某乙住桃園縣,2 人在臺北市士林區共犯強盜罪,某甲在新竹市另犯傷害罪,下列有關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士林地方法院對甲、乙 2 人所犯之強盜罪有土地管轄權
(B)板橋地方法院對甲所犯之強盜罪與傷害罪均有土地管轄權
(C)桃園地方法院對甲所犯之強盜罪有牽連管轄權
(D)士林地方法院對甲所犯的傷害罪無管轄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194
統計:A(49),B(171),C(300),D(8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事物管轄、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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