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行政執行法第 17 之 1 條第 1 項所定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分署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行政執行分署得為如何之處理?
(A)視為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向法院聲請限制住居
(B)視為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C)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向法院聲請限制住居
(D)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125
統計:A(1),B(5),C(5),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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