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之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其應具備條件包括最近多少期間未曾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活動,受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依自律規章為警告、處以違約金、停止其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會員權益、或撤銷或暫停其會員資格之處置?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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