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何者並非對於懲戒案件得聲請再審議之事由?
(A)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B)審議所依據之法規變更,公務員受懲戒處分之行為依新法規已不構成失職
(C)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
(D)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0717
統計:A(17),B(391),C(68),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提起再審事由、再審議 34、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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