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 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係指下列何者?
(A)自首之犯罪行為人
(B)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
(C)經傳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D)對已發生之犯罪知情者,經通知到案之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4072
統計:A(5),B(322),C(5),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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