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依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至少多久得再聘任為教師?
(A)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3 年者
(B)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4 年者
(C)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5 年者
(D)永遠不得聘任為教師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9914
統計:A(77),B(328),C(85),D(2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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