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筆臺南市之 B 耕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共有人合計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B)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
(C)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使用性質不相同
(D)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不相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7),B(3),C(0),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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