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釋憲制度亦稱「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指憲政主義國家透過之機關與程序,以闡明憲法文義與精神、審查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或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命令是否違憲的制度。根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我國的違憲審查是由司法院的大法官負責。請問: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甲)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一體適用而具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一般效力(乙)人民因具體個案聲請釋憲,大法官據以所做成的該解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丙)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法院得以法令仍有效為由駁回聲請人的再審之訴(丁)宣告法令違憲立即失效者,解釋結果可成為原因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戊)大法官解釋僅具個案效力,除適用於原因案件外不及於未來所有類似的案件
(A)甲乙丁
(B) 甲丙丁
(C) 乙丙戊
(D) 丙丁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2885
統計:A(115),B(64),C(1),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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