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依預算法第4條規定,政府基金分為普通基金及六種特種基金,這些類型之基金,除信託基金外,試問:(30分)
(一)依會計法第17條、第23條及第29條等規定,政府上述各類型基金應採用何種會計基礎及衡量焦點?(二)又依行政院主計處已發布之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三號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政府上述各類型基金平時應採用何種會計基礎及衡量焦點?(三)試比較上述(一)、(二)兩項規定之異同,若有差異並請說明其如何相容?以上(一)至(三)子題,請在申論試卷上按下列表格填答,否則不給分(下表中“相同”或“不同”欄,請打“請“ v ”,凡“不同”欄打“ v ”者,均應說明會計法與會計公報規定之相容性):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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