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另,同法第 47 條規定:「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於是,依此規定之授權,內政部訂定發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並於該規則第三編設「土地複丈」之相關規定。試問: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所稱「複丈」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編規定所稱「土地複丈」之意涵,有何不同?請比較分析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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