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⑵甲不服此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 (15 分)參考法條:建築法第 55 條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⑴一、變更起造人。 ⑵二、變更承造人。⑶三、變更監造人。⑷四、工程中止或廢止。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8022
統計:A(21),B(15),C(53),D(8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attribute vs. contrib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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