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2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第15條避。惟該項迴避反不利於業務執行者,得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免予迴避。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內容推薦
- 237 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第16條(A)O(B)X
- 平面上有A、B、C三點,其中 =5。若分別以A、B、C為圓心,半徑長為2畫圓,畫出圓A、圓B、圓C,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圓A與圓C外切,圓B與圓C外切 (B)圓A與圓C外切,圓B與圓C外
- 131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其採購金額不含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第12條(A)O(B)X
- 221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不包括總經理。 第15條(A)O(B)X
- 14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情形,通案授權下級機關所有案件均自行辦理,免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第12條(A)O(B)X
- 146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第13條(A)O(B
- 137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得免通知機關。第12條(A)O(B)X
- 130 機關於招標文件內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之作法,與政府採購法並無違誤。第12條(A)O(B)X
- 127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及收入金額之絕對值合計認定之。第12條(A)O(B)X
- 140 採購法第12條第1項上級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其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2條(A)O(B)X
內容推薦
- 229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第15條(A)O(B)X
- 238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第16條(A)O(B)X
- 233 機關首長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上述情形者,除因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
- 223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第15條(A)
- 133 查核金額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2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2千萬元。第12條(A)O(B)X
- 13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其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第12條(A)O(B)X
- 147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有關「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得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第13條(A)O(B)X
- 234 B君原係甲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乙公司,離職3年內未向甲機關接洽處理採購事務,則乙公司仍可參加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第15條(A)O(B)X
- 134 查核金額於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5000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1000萬元。第12條(A)O(B)X
- 230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第15條(A)O(B)X
- 148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有關「得不派員監辦」之核准,不得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第13條(A)O(B)X
- 143 中央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驗收,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單位不派員監辦,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3條(A)O(B)X
- 239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第16條(A)O(B)X
- 235機關首長授權內部採購專責單位主管決定採購事宜,該單位主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雖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但非機關首長,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第15條(A)O(B)X
- 149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有關單位者,應指定機關內部其他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第13條(A)O(B)X
- 240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第16條(A)O(B)X
- 241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 第16條(A)O(B)X
- 155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主驗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額以上者寬鬆。第13條(A)O(B)X
- 150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有關單位者,由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即可。第13條(A)O(B)X
- 251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國廠商。第17條(A)O(B)X
- 245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第17條(A)O(B)X
- 163 監辦人員完成監辦後,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外,尚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第13條(A)O(B)X
- 242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第16條(A)O(B)X
- 159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為新臺幣1000萬元。 第13條(A)O(B)X
- 24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第17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