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以乙為被告,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在第一審法院審理期間,甲委任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在委任狀上指定丙為送達代收人,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甲另委任丁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嗣台灣高等法院將第一次開庭通知書向丙律師為送達,而將第二次開庭通知書逕向甲為送達,試問該送達之效力各為如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5859
統計:A(21),B(5),C(3),D(5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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