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所有權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某銀行,向銀行借款。其後共有人經該銀行同意協議分割共有物,惟因共有土地面積太小,以共有土地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乃約定由甲、乙各分得共有物的二分之一,並約定甲、乙依時價補償丙。請問:(一) 在協議分割,共有人甲、乙各於何時取得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5分)(二) 於共有物分割之後,該銀行之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何?(10分)(三) 丙就補償金額債權對於甲、乙各自分得之部分,得為如何之主張?其與銀行之抵押權,何者順位優先?(10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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