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乙交付貨物後,甲遲未給付貨款,乙乃向法院訴請判令甲給付貨款。甲於第一審程序中未曾就時效抗辯是否主張或捨棄作成過爭點整理之協議,第一審乃判決甲敗訴,應給付乙貨款,甲遲至第二審始於上訴狀中提出乙之貨款債權已罹於 2 年短期時效之抗辯。問:甲於第二審始提出之時效抗辯,法院是否應予以失權之效果?(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7152
統計:A(8),B(403),C(121),D(121),E(0)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