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
22 今 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A)由經濟部單獨負賠償責任
(B)由甲單獨負賠償責任
(C)由經濟部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
(D)由 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16832
統計:A(6),B(18),C(29),D(3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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