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某報記者 A 君報導股市禿鷹,2006 年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傳訊 A 君出庭作證,由於 A 君堅持保護新聞消息來源,遭合議庭裁罰三萬元。此事件涉及消息來源揭露的新聞倫理問題,你認為消息來源是否一定不可揭露?「保護消息來源」與「註明消息來源」是否有衝突?請說明你的看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8455
統計:A(84),B(2749),C(538),D(6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肅清煙毒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未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與憲法第七、二三條亦無抵觸、專利法就告訴須附鑑定報告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釋字第 6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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