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夫、乙妻(住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未成年之子女丙、丁(與父母同住);丙、丁、 戊共有建地一筆(位於花蓮縣),應有部分各 1/3,嗣因分割意見不一致無法形成共識, 戊因此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試問:
(一)本案管轄法院為何?(5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4286
統計:A(0),B(5),C(0),D(13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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