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為 A 營造有限公司派駐他縣市之工地主任,為 A 公司營運之需要,甲自民國 90年起在 B 銀行設立甲存帳戶,並將印章、存摺、支票簿長期交 A 公司總經理(亦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乙保管使用,支票付款所需資金全由乙負責籌措。民國 93 年間為供 A 公司營運之用,甲曾出面向 B 銀行貸款,並與 B 銀行簽訂授信約定書,留存印鑑,借期屆滿 B 銀行順利收回借款。民國 94 年 7 月間,乙為取得 A 公司營運所需資金,在甲不知情之情形下,使用甲之印章,以甲之名義向 B 銀行申請貸款500 萬元,乙並使用 A 公司之印章,以 A 公司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B 銀行職員以甲留存之印鑑核對後,即予核貸,貸款金額撥入甲在 B 銀行之甲存帳戶後,即由乙領取作為清償 A 公司債務之用。借款返還期限屆至,因公司週轉不靈,乙無法籌措資金支應。試問 B 銀行得對何人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借款?(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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