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根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臨檢屬於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而在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文中:「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即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臨檢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並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進行盤查。」上述可說明何事?
(A)警察勤務條例不得牴觸憲法,此為憲法的最高性
(B)警察勤務條例和憲法一樣都是由立法院制定
(C)警察位階高於大法官,故須遵照警察勤務條例規定
(D)政府及人民都必須依法行政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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