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向乙購貨,帳單記載:「應付貨款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NT$55,680)」,甲即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但號碼則書寫為 NT$55,860。銀行應付予乙之金額是多少?
(A)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
(B)以票據上之文字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
(C)如不能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時,應以票據上之文字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
(D)以最低額為準,故為 NT$55,680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1111
統計:A(4),B(23),C(13),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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