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A貿易公司有甲乙兩名男性雇員,同時進公司,甲和乙的起薪為新臺幣2萬5千元,一個月後A公司又聘僱一名女性雇員丙,起薪則為新臺幣2萬1千元,丙工作一個月後質疑A公司的薪資給付有性別歧視,A公司遂徵得甲乙之同意將薪資降為新臺幣2萬1千元,請問A公司是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A)是,A公司不能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同工同酬的規定
(B)是,就A公司將丙之起薪定為新臺幣2萬1千元的行為有違反同工同酬的規定,但是將甲乙降薪的規定則不違反規定
(C)否,公司是否調升或調降薪資是公司與受僱人的契約自由
(D)否,甲乙丙之薪資在調整後已符合同工同酬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1362
統計:A(4349),B(520),C(169),D(1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工作平等法§12 27 38、違反性平法第12條的責任性質、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救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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