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擁有坐落桃園縣之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因甲車禍死亡,該土地由其妻乙及長女丙繼承,該房屋為其子丁繼承。丁因向 A 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以其繼承之房屋設定抵押。經 3 年後,因丁積欠 A 債務未償,A 就該房屋聲請法院拍賣,經拍賣後,該房屋之拍定人為戊。試問:該土地與房屋於拍賣後異其所有人之情形,是否存在法定地上權?(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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