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1720 年,某 地 的 商 業 組 織 制 訂「 行 規 」,部 分 條 文 內 容 如 下:華 夷 商 民 一 視 同仁,各 行 商 應 與 夷 商 相 聚 一 堂,共 同 議 價,其 有 單 獨 行 為 者 應 受 處 罰。他 處 或他 省 商 人 來 省 與 夷 商 交 易 時,本 行 應 與 之 協 訂 貨 價,俾 得 賣 價 公 道;有 自 行 訂定 貨 價 或 暗 中 購 入 貨 物 者 罰 。 制 訂 這 份 文 書 者 最 可 能 是 :
(A)廣 州 公 行 代 表
(B)鹿 港 行 郊 郊 商
(C)香 港 殖 民 政 府
(D)天 津 通 商 大 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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