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同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置何種委員會?
(A)不動產爭議委員會
(B)不動產租佃爭議處理委員會
(C)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D)不動產糾紛仲裁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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