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A 公司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之上市公司,以經營電子用品及家電販賣為主業,在臺灣設有 300 家分公司,經營版圖快速擴張;甲、乙、丙三人分別擔任 A 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B 證券公司則為 A 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股務事務及股東會相關事務。又 C 公司為依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每股面額美金 0.001 元,共發行 1 億股,其股票不僅尚未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申請掛牌上市,亦未在納斯達克櫃檯公報板(OTCBB)之報價系統進行買賣交易,A 公司則持有 C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80%。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⑴若 A 公司因經營陷入困境,需要資金維持營運,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擬對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私募發行普通股 3,000 萬股,每股價格新臺幣 18 元,其後 A 公司洽定由 D 公司、E 公司及 F 公司等投資人全數認購,並依認股人之請求,提供與本次股票私募有關之公司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以下簡稱「投資說明書」)。經查甲、乙、丙三人為促成投資人同意認購,竟於投資說明書中虛偽記載 A 公司之財務規劃及投資計畫,後因東窗事發,投資人受到重大損害。若投資人欲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向 A 公司及甲、乙、丙三人請求賠償,應以何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3843
統計:A(21),B(571),C(37),D(1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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