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由於宗教團體管理之中央法律遲未完成立法,甲市有鑑於宗教輔導亦係其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3 款第 4 目規定參照),為有效輔導及管理宗教團體(含各種民間信仰,例如神壇),特制定「甲市宗教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基於甲市地狹人稠,為避免宗教團體之聚會有妨害鄰近住戶安寧,以及公共安全之考量,該自治條例規定新設置之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若設置於公寓或大廈者,其僅能設置於一樓,不得設置於二樓以上。並對違反者訂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罰鍰之規範。此外,該自治條例尚規定宗教團體應設置帳冊,以備主管機關之查驗,未設置者將處以罰鍰。乙為某神壇之主持人,因違反前開規定而分別受罰鍰之處分,乙不服而分別提起行政爭訟。請回答以下問題:
⑴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不得以立法限制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設置地點,否則即有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本身亦有違比例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4111
統計:A(760),B(362),C(86),D(39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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