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政府在民國 87 年即修正《民法》「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的規定,將其改為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政府會做這樣的修改,是因為「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法條已經違反下列哪一概念?
(A)婚姻自由
(B)居住自由
(C)性別平等
(D)人身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4),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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