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 11 條約定,甲應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收之汽車檢驗費,於扣除委託費用後,應於收受當日或次日 12 時前全數解繳乙所指定之公庫,遲延繳納檢驗費者,應按工作日支付乙應付檢驗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此外,合約書第 12 條約定,甲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時,乙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違規登記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暫時停止辦理檢驗工作或終止合約。乙對甲汽車修理廠作臨時檢查時發現,甲之車輛排氣分析儀器已逾有效期日,未依規定校正仍受理車輛檢驗,乙乃以甲違規為由,通知甲處以違規登記 1 次並依約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 12 輛,為期 3 個月。3 個月後,乙又發現甲有遲延繳納檢驗費情事,因而通知甲應繳納合計新臺幣 8 萬元之違約金。試問:
⑴此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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