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在中國大陸某處經商,與乙係工作上夥伴,發生民事糾紛後,經大陸地區北京市某法院判決認定甲曾向乙借款人民幣 100 萬元,逾期未還,故判令給付該等金額,甲上訴後遭駁回確定。嗣乙持該判決書聲請我國某法院裁定認可後,乙持該確定判決書及認可裁定,向某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中,甲可否以其未曾向乙借款或於乙起訴返還借款前,早已全部清償之事實,而向我國管轄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25 分)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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