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各大學院校教師關於教師升等之評審,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為保障其訴訟權,仍可循下列何途徑請求救濟?
(A)經與任職大學院校協議不成後,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向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明異議
(D)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1907
統計:A(610),B(8144),C(205),D(1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551 號、行政救濟與訴願之概念、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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