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某甲為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為填補其個人投資設立,但與 A 公司並無業務往來之 B公司資金缺口,竟濫用董事長權限,多次指示 A 公司財務經理某乙將 A 公司資金貸與 B 公司,某乙明知 B 公司為某甲個人投資,且與 A 公司並無業務往來關係,仍陸續接受某甲之指示,多次違背職務製作內部傳票、簽呈,並經某甲核定後,指示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將款項撥入 B 公司。嗣後 B 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 A 公司之借款新臺幣二億元,某乙並未對 B 公司進行催收或採取其他債權保全之法律行動。其後經人檢舉並經檢察官起訴,惟某甲辯稱其未對某乙作任何指示,並無違背職務行為。而某乙則以其於簽呈中,均註明不建議核貸,資金貸與 B 公司係依 A 上市公司董事長之批示辦理,並無違背職務行為,資為抗辯。試問某甲及某乙之行為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並請說明其依據及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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