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自己所有之物得否為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之行為客體的爭議,若援引立法理由關於財物得為竊盜罪之客體者之五要件的陳述:「…(第五)物之所有權,不問屬於自己抑屬於他人,均得成立本罪。」而為肯定之解釋時,試問此種解釋方法為何?
(A)立法解釋
(B)文理解釋
(C)擴充解釋
(D)歷史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0393
統計:A(1104),B(445),C(397),D(189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立法院刪除「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刑法毀損屍體之規定、公務員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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