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丙三人以合夥方式經營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並已辦妥合夥事業之商業登記,然而乙因與甲、丙經營理念不合,故於合夥事業經營一年後,其依合夥契約約定聲明退夥,不再參與該事業之投資或經營。而乙在退夥後,對後來該甲、丙合夥經營之商業所產生的新債務,是否應負責?
(A)新債務產生時,乙已經退夥不再參與該商業經營,故乙對所有新債權人皆無須負責
(B)新債務產生時,若該商業對乙之退夥一事未辦理變更登記,則乙對所有新債權人皆仍須負責
(C)新債務產生時,若該商業對乙之退夥一事已經辦理變更登記,則乙僅須對善意之新債權人負責
(D)新債務產生時,若該商業對乙之退夥一事已經辦理變更登記,則乙對所有新債權人皆無須負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2593
統計:A(29),B(32),C(11),D(14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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