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住所地:台北縣板橋市)向板橋地方法院起訴乙(住所地:桃園縣龍潭鄉),請求塗銷 L 地(位於桃園縣楊梅鎮)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甲主張,其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 L 地移轉登記予被告乙,該移轉登記無效,應予塗銷。因被告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受訴法院依原告的一造辯論而判決原告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主張,原審法院無管轄權,且言詞辯論期日的通知書未記載不到場的效果,其未受合法通知,原判決違法,請求廢棄該判決。第二審法院對乙的上訴,應如何裁判?(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4778
統計:A(126),B(536),C(2494),D(169),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契約的分類、契約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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