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早期傳統社會中,子女的姓氏應為「以從父姓為原則」,但在民國96年民法修改為「以父母雙方書面約定」,使得許多爭取改姓的民眾以及單親家庭都因修正後的條文受利。至此,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的修法打破了過往尊崇父姓的歧視性制度,在制度上達到姓氏自主與自由選擇的目的。請問以上敘述提及幾項社會規範?
(A)一項
(B)二項
(C)三項
(D)四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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