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下列何者非屬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之情形?
(A)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得拋棄其權利
(B)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C)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應於 1 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D)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應支付未到期之 3個月分地租(出處:民法第 835 條)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1),C(0),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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