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丙執有甲簽發支票乙紙,發票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 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丙於發票日記名背書轉讓予丁,丁於同年1 月16 日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請問:丁得向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
(A) 甲
(B) 丙
(C) 甲與丙
(D) 丁不得對任何人行使追索權,因丁未遵期提示ƒ „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03509
統計:A(161),B(29),C(121),D(4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票據法、支票付款人的資格、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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