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應設置之專職人員離職,應即補足。無其他適當人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報備之輻射防護人員兼任,兼職期間每次不得超過
(A)3 個月
(B)半年
(C)1 年
(D)2 年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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