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A 公司參與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之號誌工程招標,因未得標,高公局乃發還其押標金。嗣因檢察官另案偵查發現 A 公司為得標廠商之分包商,高公局乃通知 A 公司:因貴公司違法參與投標,請於期限內繳還已發還之押標金。A 公司不服,向高公局提出異議,未獲准變更,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返還義務不存在
(B)向交通部提起訴願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C)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申訴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D)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困難0.304
統計:A(136),B(406),C(186),D(133),E(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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