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公司債案件時,除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公司或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外,該次募集資金運用計畫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本次募集總金額之多少百分比?
(A)百分之四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八十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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