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公司經營貨物運輸事業僱用乙為司機多年,嗣甲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丙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積欠丁七百萬元,分別簽發本票為債權之憑證交丙、丁收執,均屆期無力清償,經丙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命甲公司給付丙四百萬元確定後,丙執該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甲公司所有之貨車二輛。執行程序終結前,乙執甲公司願給付乙一千萬元借款之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丁執甲公司簽發之七百萬元本票聲明參與分配。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⑴丙認甲公司與乙間公證書借款債權之記載虛偽不實,丙得為如何之救濟?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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