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何謂處分行為?民法第 68 條、第 84 條、第 118 條、第 765 條、第 1187 條文所稱之「處分」,其意義或有異同,試說明之。(25 分)參考條文:第 68 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第 84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第 765 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3184
統計:A(522),B(200),C(69),D(5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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