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與乙結為夫妻,因不孕而收養 A,但其後卻接連生 B、C 二子女,A 與 D 結婚,並育有 X、Y 二人,甲在妻乙死亡後性情大變,容不了 A、D,A 乃與甲協議終止收養,但甲仍留下 X、Y,A 於與甲終止收養關係後不久,即因病死亡,不到半年甲也因車禍而去世。甲死時,遺有新臺幣 600 萬元淨額遺產。問,若不考慮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本案究竟何人有權繼承甲之遺產,其應繼分各為多少?(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8971
統計:A(286),B(192),C(8216),D(5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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