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繼承父親在臺北大安路上的一層公寓,打算利用該層公寓經營咖啡廳,找來好友乙商議此事,乙贊成甲之決定,並表示贈與兩台全新咖啡機給甲作為開業賀禮,甲欣然同意,並指定品牌與型號,乙即向代理商丙訂購兩台甲所指定之 M 牌營業用S-600 型半自動咖啡機,總價新臺幣(以下同)60 萬元,丙表示乙訂購之型號剛好沒貨,已向國外製造商訂購,運至臺北約須一個月時間,乙與丙兩人因此合意訂定清償期為兩個月後的 12 月 1 日,並約定由丙直接將機器交付給甲,甲對丙亦有直接請求權,甲表示同意,乙與丙同時又約定,若發生給付遲延,遲延之一方即須支付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遲延時間若超過一個月,雙方皆可任意解除契約。問:
⑴ 12 月 1 日丙依約向甲提出給付,乙卻未向丙支付 60 萬元貨款,丙是否得向乙請求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遲延利息?(15 分)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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