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建商將 A 屋以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出售給乙,雙方並約定於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1 個月內,乙須付清買賣價金。然民國(下同)101 年 10 月初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乙未依約定付清 A 屋之買賣價金,而尚積欠尾款 200 萬元。於 102 年 1 月時,甲發存證信函要求乙依約付款,然乙置之不理。甲乃於 105 年 2月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支付該 200 萬元之買賣價金尾款,乙則抗辯該款項請求權已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表示拒絕付款。試問:何人之主張有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4615
統計:A(92),B(10),C(2),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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