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與乙結婚後生有三子丙、丁、戊,丙娶己生有 AA2 二子,丁娶庚生有 B1 一子,戊娶辛生有 CCC3 三女。嗣乙女早逝未有遺產,後來甲死亡時遺留財產總值新臺幣 1,800 萬元。
⑴設丙先於甲死亡,而戊對甲有重大之虐待行為,卻僅見甲生前殷殷相勸,未曾惡言相向或有其他之抱怨。請問:何人有繼承權,可分別繼承金額若干?(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427
統計:A(460),B(89),C(6036),D(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各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27 號解釋、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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